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
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院民國97年5月2日下午2時10分審理期日之傳票業經合法送達於被告,惟被告無故不到庭,又經本院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著,此有傳票送達回證1紙、拘票、報告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以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