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告 黃厚修 被告 劉增財
劉增輝 劉濂永 劉美芳 劉信城 劉普騰 劉靖璿 劉增和 劉增雄 劉增華 劉增勇 劉增琳 劉增南 劉增明 劉增森 劉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329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面積45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6=28,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