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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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忠信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11
           居桃園市龍潭區龍人社區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鶯歌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1,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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