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齊賢劉嘉玲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
  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㈡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村○○路○○○○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㈢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黃文明 及黃文明之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人黃文明之
  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黃齊賢之應繼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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