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嘉旭
祝奕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嘉旭、祝奕宏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嘉旭、祝奕宏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6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陳洺揚 於同年7月29日就被告黃嘉旭、祝奕宏被訴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