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嘉旭

祝奕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嘉旭、祝奕宏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嘉旭、祝奕宏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6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陳洺揚 於同年7月29日就被告黃嘉旭、祝奕宏被訴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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