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被告 蔣啟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被告「 莊啟聰 」之記載,應更正為「蔣啟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