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翔選任辯護人徐建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62號、第10387號、第10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于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吳俐臻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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