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瑞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
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8,000,應繳裁判費107,97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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