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何安繼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告 李素芬
李姍樺 李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30,000元(71+109=180;1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787元,扣除前已於104年10月30日繳納之新台幣36,838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