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7號債權人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貞代理人 蕭郁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凌惠玲張政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更名之變更事項登記卡。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