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巫姿瑩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被告 盧柏宇
盧珍儀盧文哲 之繼承人 盧怡安 即盧文哲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
吳榮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價值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則依上開決議,應以被撤銷贈與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尚欠新臺幣捌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①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37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6(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69300②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38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748(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0000000③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41-1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66(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256300④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41-2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1(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160050⑤合計:2,547,050元
69300+0000000+256300+1600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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