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鍾慶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之1條所定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鍾慶全之住所係在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此有聲請狀所載地址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