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繼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2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柒件及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繼弘涉犯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2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計7件及電腦主機1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273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2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7件、電腦主機1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273號),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分別係「adidas」、「CLOT」、「NIKE」、「Levi's」商標仿冒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4份附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1321
3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65頁),又前揭商品及電腦均為被告所有,亦經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321
3號卷第21頁),足認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供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附表:
┌──┬────────────┐│編號│遭侵權商品名稱│├──┼────────────┤│1│仿冒adidas襯衫壹件│├──┼────────────┤│2│仿冒adidas短袖壹件│├──┼────────────┤│3│仿冒CLOT短袖壹件│├──┼────────────┤│4│仿冒NIKE外套壹件│├──┼────────────┤│5│仿冒Levi's牛仔褲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