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楊裕生 被告 張堂
余玉娘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簡字第100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劉宇霖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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