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廉明振 被告 王俊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