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張明詩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 沈珊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