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債權人 何麗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佩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何麗春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依銷貨憑單所示出貨人為星紅實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柯佩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銷貨憑單所示客戶名稱為宗泓企業社(台南))。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請陳報請求金額415,720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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