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告 温惠貞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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