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0號原告 魏錫福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
林月雪 律師被告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惟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零壹萬元(計算式:1,121,200元+58,850元+157,400元+1,672,550元=3,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尚積欠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