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蔡俊雄 即被繼承人洪.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瀅螢┌─────────────────────────────────────────────┐│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32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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