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莊志普具保人陳昆緯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昆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昆緯因受刑人莊志普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刑保工字第9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確定。嗣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刑保工字第94號)、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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