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威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威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威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未表示意見,及其所犯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藥事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11/08/17111年3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72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62號、第604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36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判決日期113/01/18113/06/04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36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05113/06/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08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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