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 呂阿添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被告 劉秋茂 訴訟代理人 劉紀希
劉采婷 洪維駿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聶瑞毅 律師被告 劉志堅
劉冬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采婷被告 劉林妤美
劉靜純
劉恒如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勝光 被告 劉而斐 訴訟代理人 王韋閔 被告 劉世俊
劉秉澄
劉慧娟 原籍設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1段167巷5
陳建新 (即陳 劉玉瑛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祥 (即陳劉玉瑛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和 (即陳劉玉瑛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蓉 (即陳劉玉瑛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 (即陳劉玉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4月24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須檢附具體事證),繕本逕寄對造:
㈠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係於77年10月17日分
割自同段165-16地號、同段165-16地號係於70年6月27日分割自同段165-1地號。而同段165-1地號土地於68年11月17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 劉黃阿未 、劉冬梅、劉志堅、 劉季郎劉步雲 、劉秋茂、劉世俊、劉 陳玉瑛 、劉慧娟共有(應有部分各1/9),分割轉載同段165-16地號土地後,於74年3月28日以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登記為劉季郎單獨所有,再於77年4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劉秋茂所有:
劉榮昌 之繼承人為何人?⒉繼承人間有無為遺產分割?如有,具體內容為何?⒊如本院認劉榮昌曾與原告成立買賣契約但尚未履行交付買
賣標的物之義務,則劉榮昌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就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出賣人義務所應負之責任為何?㈡原告應另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
⒈請求權基礎為何?⒉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劉秋茂、劉林妤美、劉勝光、劉
靜純、劉而斐、劉恒如、劉世俊、劉志堅、劉秉澄、劉慧娟、劉冬梅、陳建新、陳建祥、陳建和、陳淑蓉、陳淑玲就新北市樹林區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8日土複字第79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暫編地號165-1⑴、面積100平方公尺之範圍得占有、使用及收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之規定?
三、兩造若有移付調解意願或和解方案,請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三週前具狀到院(可聲請限制對造閱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宇軒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874 號(110.06.21)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319 號裁定(111.09.01)[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319 號裁定(112.04.11)[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319 號裁定(112.12.27)[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319 號裁定(112.12.27)[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