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紘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均係詐欺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間109年10月間109/10/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1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07號110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日期111/01/14111/01/27111/02/21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07號110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1111/03/03111/04/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5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68號編號1、2經士林地院111年聲字第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犯罪日期109/11/27-109/11/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判決日期113/04/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6/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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