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4號再審原告 陳根廷
詹君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威群 等間再審之訴(本院110年訴字第790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500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再易字第25號於112.6.14之裁定),應徵再審(本院第一審)之裁判費1萬20元,請如期補繳。
三、查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再易字第25號審理情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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