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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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解任暨選任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8號聲請人 葉東盛
藍鳳月 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暨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請查報相對人公司資產清冊及負債情況。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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