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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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邱助興 被告 宋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將座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1樓建物,以贈與之方式移轉登記予 邱建豪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郁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有」記載,應更正為「將基隆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33)暨座落其上門牌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1樓之建物(建號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以贈與之方式移轉登記予邱建豪(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郁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公同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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