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7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