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8號聲請人 曾昕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