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號

原告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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