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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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陳崇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交付本院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8日、112年1月17日、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充分了解本件審理過程,以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之依據,爰聲請交付本件訴訟於審理過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 古偉聰 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許可。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