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83號

111年度斗救字第17號

原告 張永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藍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含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含訴訟救助聲請)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占有物,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將本件(含訴訟救助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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