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名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7,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