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即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巳○○被告子○○
戶)被告庚○○被告丁○○被告辛○○(歿)
樓承受訴訟人丙○○辛○○之繼
戶)被告戊○
7號3被告壬○○被告寅○○被告丑○○被告己○○
號被告辰○○
樓被告甲○○被告乙○○被告癸○○前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