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告 劉尚綸 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民事準備狀附件四所附電子郵件之寄件者、收件者各為何人?兩造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第5條第2項,於刪除「111年07月31日止」等語後,其真意為何?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