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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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告 劉尚綸 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告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民事準備狀附件四所附電子郵件之寄件者、收件者各為何人?兩造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第5條第2項,於刪除「111年07月31日止」等語後,其真意為何?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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