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2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 張木俊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二、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木俊之監護人。
三、指定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張木俊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洗腎後昏迷臥床至今,張木俊之弟 張木鵬 避不出面,聲請人於111年2月15日函詢張木鵬,表示同年4月11日欲召開親屬協調會,惟皆未獲回應。張木俊因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證。聲請人為主管機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張木俊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張木俊之監護人,及指定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張木俊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戶籍查詢資料影本、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影本、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成年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專家決策會議紀錄影本、個人戶籍查詢資料查詢結果。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張木俊因認知功能障礙,為腦部退化之疾病,且為一無法復原之狀態,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又張木俊之弟經聲請人通知,仍無意願出面協調張木俊照護事宜,自不適宜擔任張木俊之監護人,本件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張木俊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即聲請人為張木俊之監護人,符合張木俊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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