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告安心整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誠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瑋 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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