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智誠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瑋 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