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8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劉邦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邦政於民國104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止累計416,675元正未給付,其中402,893元為本金;12,48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邦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5日止累計26,023元正未給付,其中25,286元為消費款;73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58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邦政│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402893││1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邦政│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5286││1月0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