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