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48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係與總
行訂立借款契約)②提出新台幣1,833,987元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