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1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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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
年7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中「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67,389元正,及其中新台幣65,431元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389元正,及其中新台幣65,431
元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
算之利息」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經查,本院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二項「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與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本院判決被告應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
相符,本件並無誤寫或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