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撒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77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管理
費計費方式、建物登記謄本、大樓規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