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68號債權人 郭永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君如 即八六八北方麵食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支票票號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A000
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四張,如因未提示而無退票理由單,請查報台端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如:借款、貸款等),並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