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LASTRIBTTARMUDIRASID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請勿提出空白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