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斌
何玉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光中
黃孟秋 黃美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