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聯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9年度士交簡字第166號)案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
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蔡文育
法官鄭勤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