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業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
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