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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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66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育隆 即鴻興家具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莊育隆即鴻興家具行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