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28號上訴人 周士 惟上訴人 周士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敏雄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4,427,61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04,476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