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2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205號111年度台聲字第206號上訴人 温又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101年6月21日、103年4月16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00年度台上字第66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所記載之上訴人姓名「『溫』又霆」,其姓氏部分均更正為「温」。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訴人之姓氏部分,因與戶籍資料不符,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乃依聲請予以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黃斯偉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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